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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跡蘇元義
  2013年9月,葛某花1278元在網上購買了一臺彩色電視機,在使用過程中卻發現色彩有問題,廠家同意更換並要求葛某將有問題的電視機返廠。同年11月,葛某通過某快遞公司將電視機寄回了廠家,並支付運費90元,未選擇保價。然而,當廠家收到電視機時發現電視機的屏幕破裂,遂拒簽退回。
  葛某認為由於快遞公司的不當操作致使其購買的電視機屏幕和外殼破裂,快遞公司理應賠償其購機款及運費1368元。快遞公司則認為雙方簽訂的快遞協議中明確約定:因本公司原因造成交寄物損毀、滅失的,本次合同將免除本次運費。若寄件人未選擇保價,按不超過運費五倍的標準賠償;若寄件人保價,按實際保價價值賠償。因此,快遞公司只同意賠償葛某450元。
  庭審後,安徽省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考慮到葛某的實際損失和未保價的賠償金額差距較大,且快遞公司在服務中存在重大過錯,多次組織雙方調解後,快遞公司與葛某達成協議,向葛某一次性賠償損失800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
  (原標題:寄送電視遭損壞調解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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