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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了8月1日南都社論《刑拘吳英之父,難逃濫用公權之嫌》,讓人無法不認同該文觀點。根據報道,“誣告”之說源於吳英的一封“情況說明”,而該說明的目的是因為擔任“吳英案資產處置小組”組長的東陽市副市長陳軍是她檢舉的14名官員之一,向她“要過十幾萬塊錢”,在有關部門對此作出結論之前,為了程序公正申請其迴避,而不是再次檢舉。而且,吳英的代理律師藺文財並沒有“誣告”,只是按照委托和程序將該申請遞交到浙江高院和東陽市委、市政府。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構成陷害罪。像該案這樣即使捏造事實誣告他人也不是意圖使其受刑事追究,僅僅是讓其迴避有關事項,根本構不成誣告陷害罪。而且,根據該條規定,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也構不成誣告陷害罪。東陽警方以誣告陷害為名對此進行刑事追責,顯然違反法律規定。尤其是,不向“誣告”人吳英追責,而是向其委托人和其父追責,更是錯上加錯。
  更為弔詭的是,藺文財7月23日向浙江高院等部門遞交吳英的申請,26日東陽市政府就神速回應陳軍未涉及受賄,29日和30日警方就以誣告陷害罪對藺文財和吳英之父刑拘,明顯是報複陷害。因為,“誣告人”不是藺文財和吳英之父而是吳英不說,遞交申請的目的是讓陳軍迴避而不是對其進行刑事追責也在所不論,一個不容否認的事實是,吳英的迴避理由是她之前對陳軍的檢舉有關部門還沒有作出明確結論。在結論還未作出的情況下,根本沒有認定陳副市長被誣告的依據,他影響下的東陽市政府卻李代桃僵宣佈他的清白,本應懂法律的公安機關無視法律規定刑拘藺文財和吳英之父,明顯是濫用職權、假公濟私,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舉報人報複陷害罪。
  在吳英案如此影響重大並備受關註的情況下,以陳軍為代表的東陽市政府與警方的一干人竟然為了不可告人目的不惜觸犯眾怒,公然踐踏法律,對這種囂張的假公濟私行為必須予以嚴懲。有關部門應當像東陽市政府神速回應陳軍清白和警方火速刑拘藺文財和吳英之父那樣,對陳軍等人迅速啟動刑事追責程序,絕不能為了對濫用職權、任意出入人罪的權力犯罪活動袒護而使公眾失去對公權力的信任。
  更須令人思索的是,對東陽官方公然實施的這種打擊報複行為,難道公民只能任受其害而無法進行約束控制嗎?鑒於現行制度下,各權力部門受統一領導缺乏獨立行使職權保障,只有上級權力和部門可以不受妨害進行有效監督制約,所以若要有效防止官員公權私用、對公民肆意打擊報複,就需要將因官員原因對公民進行的追責權限上提。像對陳軍“誣告”案這樣,只有不是由會受其影響的東陽市公檢法對“誣告人”進行追責,而是由其難以影響的金華市的部門實施追責,方可有效防止公權私用。 □吳元中  (原標題:[批評/回應]如何防止假公濟私、報複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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